标准预付式消费 让权益保证更有力
发布时间:2025-04-26 | 浏览次数:29


 腾龙公司开户“充值便利,退卡很难”“课程缩水,质量下跌”“卡还在,店却不见了”……从几百元的健身卡,到上千元的美容卡、私教课

,再到孩子的各类爱好培训班,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健身、教育、美容以及餐饮等范畴遍地开花,却频因商家卷款跑路、收款不退等问题而胶葛不断。


  预付式消费,便是顾客基于对运营者的信赖,预先付出费用,再享受服务的一种消费形式。但商家跑路、服务缩水、格局合同设圈套等乱象

,让这场建立在信赖柱石上的买卖逐渐失衡。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解说》直击“卷款

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举证难”等侵犯顾客合法权益的痛点堵点,以法治红线画出顾客权益维护圈,筑牢顾客权益维护屏障。


  “逃债者”逃不出法网


  腾龙公司官网前一天还在正常营业,第二天就大门紧锁。2023年10月,北京丰台市民小王像平常相同准备在瑜伽店小程序约课,却发现小程序

无法操作,咨询客服也未获回应。当她赶到店肆时,大门紧锁,她这才惊觉瑜伽店老板“跑路”了。


  会员卡内还有8000余元还没消费呢!小王联络其他会员得知,该店所属公司半个月前已刊出,法定代表人也完成变更为薛某,之后薛某将公司

刊出。在意识到被套路后,小王持未消费的8260元会员卡,将薛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补偿损失。庭审中,薛某提交《清算报告》称债

权债务已结清。但实际上,200余名会员近40万元预付资金仍未处理。


  “本案中,薛某在不具备运营才能的状况下接店,导致顾客无法正常接受服务,有违诚笃信誉原则。接手店肆后,以虚伪资料骗取登记机关恶


意刊出公司,属于帮助运营者躲避债务的行为。此种行为危害了众多顾客的合法权益,严重打乱了正常的商场经济秩序,恶化了营商环境。”该案

主审法官李强表明,据此,法院判定薛某退还小王未消费金额8260元。


  腾龙公司网址在预付式消费范畴,相似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手法层出不穷,这是典型的“工作闭店人”套路。记者了解到,此类违法

“工作闭店”行为首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经过组织“背债人”、为顾客维权设置障碍等办法帮助运营者闭店逃债;二是经过收购、参

股等办法直接参与原店肆运营,诱骗顾客持续充值,收到预付资金后闭店“跑路”。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不法运营者卷款跑路行为的规制,一般依据顾客权益维护法中“运营者成心延迟或无理拒绝顾客合理退款、退货等要求”的

职责规则对运营者进行处分。然而与预付式消费带来的巨额预付资金与巨大利润相比,现行处分标准显着力有不逮。实践中,顾客往往面对维权周期长

、维权成本高、证明难度大的困难,这无疑助长了一些不法运营者无视法令、逼上梁山的气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明,针对运营者在收取预付资金后,遇到运营困难就“跑路”,与顾客玩“躲猫猫”等问题,《解说》清晰

了“卷款跑路”运营者应承当的惩罚性补偿职责和刑事职责,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关于“工作闭店人”应承当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明,“背债人”背不走债务,“逃债者”逃不出法网。在“

工作闭店人”或“背债人”帮助运营者卷款跑路的状况下,顾客既有权请求其承当职责,也有权请求原运营者承当职责。


  腾龙公司官网日前最高法发布的典型事例清晰了“工作闭店人”归责的裁判规则:一是“工作闭店人”“背债人”与原运营者恶意串通,危害顾

客权益的,应当共同向顾客承当职责;二是“工作闭店人”“背债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与此一起,因为司法实践中一般遵从“谁建议谁举证”原则,不少顾客反映,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许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资金余

额等信息的依据往往由运营者操控,顾客获取不易,其在维权过程中常常因举证困难导致败诉。对此,《解说》清晰了运营者提交其操控依据的职责

。假如运营者操控上述依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能够依据顾客的建议确定争议现实。即使如此,顾客仍可能面对运营者提早搬运财物、无财物可

供执行问题,导致虽然赢了官司但诉讼请求却落空。有专家建议参照渠道经济形式建立预付费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



  让格局条款不再“蛮横”


  “充值赠送的金额不退、退卡要按原价扣费”“一经售出,不予退款”“余额过期作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约”……预付式消费范畴,商家常

以充值折扣吸引顾客,却在退卡时搬出“霸王条款”,让顾客有苦难言。


  “折扣、赠送属于客户的严重合同利益,即使存在折扣不退的合同约好,亦属于不合理减轻组织职责,约束客户首要权力的条款,依据民法典规则

,应属无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程惠炳说。


  所谓“霸王条款”,指的是运营者单方面制定的用于约束顾客权力、减免本身职责的不公正合同格局条款。在实践中,一些不法运营者使用商场强

势地位,将不公正条款强势捆绑在消费服务中,使顾客陷入“不签字无服务,签了字失权益”的两难地步,既承受经济损失又徒增精力困扰。即使部分顾

客试图经过法令途径维权,也会因为举证难而吃亏,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


  腾龙公司客服对此,民法典、顾客权益维护法均清晰了格局条款的相关规制,格局条款中包含约束顾客权力、减免本身职责的应属无效。此次出台

的《解说》也清晰: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约束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确定无效。


  实践中,不少顾客有“转卡”需求,但在看到格局条款上所列“不得转让”表述后,只好作罢。关于约束顾客转卡权力的格局条款,吴景丽表明,

依据《解说》,约束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顾客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运营者即对运营者发生效力,受让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权力,还享有请求运营

者更名、修改密码的权力,处理转卡难和受让人用卡难问题。


  “本店服务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一旦办卡,概不退卡”……不少办了卡的顾客抱怨称,交钱办卡后的服务质量显着不同于其宣扬的那样好,想

退卡却又被这一“霸王条款”阻挠。此次,《解说》中清晰了顾客“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力。


  但是,“七日无理由退款”是否会导致权力乱用,进而危害正规商家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明,“七日无理由退款”机制

不会形成权力乱用,《解说》对顾客的退款权力作出了合理约束。《解说》规则“七日无理由退款”的目的是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假如顾客缔结预付

式消费合一起获得过相同产品或许服务,阐明其对产品或许服务已有充沛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从表面上看,顾客是‘无理由’退款,但退款背面其实仍是有‘理由’的,便是存在过度劝诱、诈骗营销等行为。”陈宜芳说。


  关于“退卡”,吴景丽表明,《解说》在规则排除顾客依法退卡权力的“霸王条款”无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则,在运营者“迁店”形成顾客显着不

方便、“转店”未经顾客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供给服务等景象下顾客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


  此外,顾客与运营者签订的合同往往包含了争议胶葛处理办法,比如格局条款中约好经过裁定处理争议。但在实践中,裁定组织最低收费标准乃至远

高于顾客付出的预付资金,这无疑妨碍了顾客获得权力救济。陈宜芳表明,对此,《解说》清晰,条款中所约好的处理争议办法不合理添加顾客维权成本

的无效。


  给预付资金加一把“安全锁”


  老板卷款跑路,人去店空;资金链断裂,无法供给服务;商家账户归零,索赔无望……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先付款再享受服务的消费形式,运营者经过

这一消费形式能够获得很多预付资金,形成规模巨大的资金池,在监管不足的状况下,极易产生上述风险。


  有顾客戏弄:“交钱前,顾客是上帝;交钱后,却说世界没有上帝。”虽是戏弄,却能透露出顾客的忧虑与无法,即能否管住预付资金,直接关系到

这一消费形式下顾客对运营者信赖的牢固程度。


  《解说》对不法运营者卷款跑路等现象作出了清晰规则,为顾客过后维权供给了法令依据。中国法学会顾客权益维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明,

关键是应注重对预付资金的监管,要给预付资金加一把“安全锁”。事前事中监督能有用降低违法风险,也能为顾客过后维权供给更多可等待利益,从而

防止“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补偿”。


  怎么防止“资金池”变“风险点”?在这方面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相关管理条例。但陈音江也表达了忧虑,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进

行全国层面的立法,有关法令规则首要分散在民法典、顾客权益维护法及部分地方立法之中。虽然部分地区进行了地方立法或有关职业出台了相关规范准

则,但因为职业和区域约束以及立法层级不高等综合要素,其在实践中发挥的规范治理作用依然有限,“上月开店,下月‘跑路’”“昨天收钱,今日失

联”仍频频演出。


  陈音江表明,预付资金监管关乎顾客切身利益,一些地方探究具有很好的学习含义,比如上海长宁公证处推出“公证提存”预付资金监管渠道,山东

济南推出预付宝形式等,增强了顾客决心。但是,也应认识到,因为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全国一致的预付资金存管准则,资金存管也没有切实有用的奖惩办

法,依托企业自觉存管预付资金,作用并不理想。


  陈音江建议,应从立法层面出发,建立全国一致的预付资金存管准则,清晰发卡企业的资金存管职责;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资金安全系统,经过银行

资金存管、商业保险以及第三方担保等办法保证顾客预交资金安全;建立预付式消费信息披露和信誉点评准则,添加预付式消费信息透明度和运营主体信

誉度。


  实践中,不法运营者的“跑路”一般伴随着卷款,导致顾客权益受损,也引发预付式消费形式的信赖危机。“当预付资金得以有用监管时,预付式消

费范畴的不法运营者将大大减少,顾客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有力保障。但也应认识到过犹不及,应依法保障合法运营企业的正当权益,保障其在预付式

消费形式下的可等待利益。只有如此,这一消费形式才能发明最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陈音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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