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自由还是侵权行为?AI生成内容乱象调查
发布时间:2025-04-26 | 浏览次数:40


 腾龙公司AI“魔改”:创造自在仍是侵权行为?


  记者查询AI生成内容乱象


  今天是第25个“国际常识产权日”。当“数字变革中的常识产权”遇上生成式AI的狂飙突进,一场关于创造与版权的“攻防战”

打响——从“林黛玉倒拔垂杨柳”的荒诞二创,到两小时写歌赚数万元的“AI神曲”,技能正在改写规矩,而法律也在追赶答案。


  腾龙公司开户争议的实质是技能与法律的角力。AI“学习”版权著作算不算复制?仿照曲风是“偷师”仍是立异?风格归于思维

自在仍是表达剽窃?渠道、开发者与用户的职责怎么分割?这些问题引发社会各界重视。法治经纬版聚焦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对

话专家与创造者,寻找依法治理的途径。敬请重视。


 

  “林黛玉倒拔垂杨柳”“孙悟空大战诸葛亮”……这不是新版《红楼梦》和《西游记》,而是AI技能“魔改”下的经典名著。近日

,一段“赛文奥特曼版诸葛亮”短视频在社交渠道爆火,网友戏弄:“AI把经典玩坏了!”


  跟着人工智能技能的飞速发展,多元化的艺术重构形式被催生,从影视二次创造、AI歌手翻唱到绘画风格仿照,AI生成内容(AIGC

)在拓宽创造鸿沟的一起,也让“合理运用”与“侵权”的界定愈发模糊。


  普通用户仅需输入指令即可生成绘画、音乐甚至视频著作,但随之而来的版权胶葛却一再引发争议——AI生成内容的法律职责终究

怎么划分?《法治日报》记者对此展开采访。


  腾龙公司官网AI“魔改”层出不穷


  从《泰坦尼克号》的经典镜头,到《让子弹飞》的“敢杀我的马”;从周润发的美元点烟,到张敏的回眸一笑,没有什么相片是不

能“吉卜力化”的。


  吉卜力风格,是指日本吉卜力动画工作室(由宫崎骏等人兴办)的艺术风格,具有手绘动画、色彩柔软等特色。


  “吉卜力化”在社交渠道刷屏背面,OpenAI的GPT-4o模型“立大功”,用户只需借助图画生成功用便可生成吉卜力风格的相片。


  比方,有网友借助OpenAI最新推出的GPT-4o多模态模型,将经典宫斗剧《甄嬛传》进行吉卜力风格转化,生成的动画版视频上线。

人物方面,GPT-4o对甄嬛、皇后、叶澜依等角色进行了风格化处理,在保存原特征的一起,放大了二次元审美元素——面部轮廓更柔软、

眼睛更大且更具神采。


  由于该模型可以“精准还原”吉卜力工作室的共同风格,引发了关于OpenAI是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用吉卜力著作进行练习的质疑。


  有业内人士解说,AI模型可以生成吉卜力风格的图片,和模型前期的练习数据相关,大模型对海量数据中所包括的常识进行了学习。

运用版权著作练习AI模型是否归于合理运用,以及从网络爬取内容用于数据库是否构成侵权,这些问题现在仍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尚未

有明确的法律结论。


  不仅如此,AI东西还被一些网友用于“魔改”影视著作——四大名著就是此类短视频素材里的常客。


  腾龙公司网址记者总结很多“魔改”影视著作发现,四大名著的核心人物有了不少新视频:


  某视频中的唐僧,不再是那个屡次被妖怪抓走、需求徒弟维护的僧人,而是手持各式武器、会各种法术的超级英雄,自己就能把妖怪

打得狼狈而逃;另一段视频中,唐僧和女儿国国王谈起了恋爱,一重用手机拍照、同吃美食秀恩爱。


  林黛玉不再“我见犹怜”,而是在AI加持下上演了“林黛玉倒拔垂杨柳”,她还抱着大树和孙悟空展开大战,打得天昏地暗,直到唐

僧出头调停才停手。


  诸葛亮在某视频中,戴上了赛文眼镜,化身为奥特曼大杀四方。


  武松在一段视频中为兄报仇、手刃嫂子潘金莲;另一段视频中,武松和潘金莲卿卿我我、共享食物“气死”武大郎……


  付费改编仅需数元


  腾龙公司客服记者查询发现,用AI东西“魔改”影视著作的门槛并不高。


  在某交易渠道上,有很多标题为“付费AI‘魔改’视频”的帖子,称只需几元至十几元便可请人制造一段AI视频,时长在3秒钟到3分

钟之间,改编内容掩盖很多动漫、影视著作。“Muse AI歌曲代创造”则只需3.5元便可生成一首歌曲,“风格、语言、人声和性别都可以

指定”。卖家直言:“用明星脸也行,但容易被告。”


  还有人做起了AI教育,如“两天速通AI变现”“AI对口型影视剧保姆级教程”。有免费共享,也有付费课程,其内容一般为教授AI制

造视频、音乐、图片进行盈余交易或流量变现。


  记者运用某开源声响克隆网站实测发现,只需上传《三国演义》片段,输入“张飞变身钢铁侠”指令,调理好音量、节拍与迭代次数

,AI东西便自动生成打斗特效,连口型都能对齐。


  受访专家指出,对影视改编著作的侵权判定,需深究其性质,综合多方因素衡量考虑。


  华东政法大学常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姚叶说:“关于《三国演义》等经典影视著作,咱们需求详细判断二创著作的性质,比方终究

侵犯了原作的什么权力?它对原作的运用范围、数量和质量有没有形成一种例外?假如仅停留在戏谑戏弄方面,那么一般以为是合理运用,

假如经过恶意编排歪曲情节、诽谤原作声誉,则或许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达权或其他权力。”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律事务部主管合伙人王菲看来,此类视频以经典剧集为根基,明显触及对原作的侵权,但在法律职责界定的角

度,AIGC产品的研发者、服务者以及运用者三方是否同样需求对“魔改”视频侵权行为承当职责,成为相关部分判守时的扎手难题。一起,

生成视频经过算法对素材重新组合、加工后,将经典影片原有叙事节奏与结构进行了颠覆性调整,传达出天壤之别的情感与寓意,其所呈现

出的独创性又让相关著作是否侵权难以被容易裁决。


  AI“学习”算偷师吗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孙山告诉记者,现在练习AI模型所运用的版权著作,首要来自网络爬虫的爬取。网络爬虫,是经过模拟人

(网络用户)的行为,自动、高效地浏览互联网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


  “腾龙公司作为技能的网络爬虫是中立的,但网络爬虫技能的应用不是中立的。网站通常会采纳比如运用Robots协议、设置验证码等措

施来约束网络爬虫的访问权限。此类措施,归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技能措施。”孙山说,运用网络爬虫技能从互联网上爬取

海量内容用于练习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混为一谈,需求详细考量以下因素:


  被爬取的内容是否归于开放数据,针对非开放数据的爬取行为才会构成侵权;


  爬取数据的手段是否合法,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用网络爬虫故意避开或者损坏权力人采纳的技能措施则构成侵权;


  运用的目的是否合法,运用的目的假如是为了实质性代替被爬虫经营者供给的部分产品内容或服务则构成侵权;


  爬取行为是否对权力人造成危害,有危害才有侵权。


  “以上述电视剧《甄嬛传》被AI技能改成动画版别为例,现在电视剧《甄嬛传》只在相关视频网站上授权播放,从第6集开始即标识为VI

P剧集。明显,电视剧《甄嬛传》不归于开放数据,而VIP的标识也表明权力人采纳了禁止接触的技能措施。”孙山剖析,进行吉卜力风格转化

后生成的动画版视频,未经许可改编了他人的著作并向公众传达,势必会实质性代替电视剧《甄嬛传》,减少其点播收入,给电视剧《甄嬛传》

的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因而,将电视剧《甄嬛传》进行吉卜力风格转化后上线播放的行为归于侵权行为。


  “至于对吉卜力工作室著作风格的再现,不构成侵权,由于著作风格归于思维范畴,依据思维表达二分法,风格自身是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

。”孙山说。


  而在姚叶看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了快速很多地关于风格的仿照实践,关于原作市场有很大的危害。假如将所有的风格都一概认定为思维,

则很有或许导致利益失衡。


  受访专家共同以为,当AI成为“创造者”,关于版权鸿沟的一致应该是:立异不能蹂躏原创的土壤,技能中立更不意味着职责真空。唯有守

住这条底线,AI才干真实成为艺术进化的同伴,而非掩埋构思的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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